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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浏览:54 发布日期:2018-05-17

湖南省地板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湖南省地板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unan Flooring Industry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湖南省内从事地板的生产、销售、安装、工程咨询、售后服务及其他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发展地板产业方针和政策,履行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职能,为企业服务,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引导本省地板企业走向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地板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1段1093号锦泰广场西南侧景泰东环国际5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购买服务项目;

(二)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本行业的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资质能力评定等工作;

(三)开展地板行业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制定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引导会员企业规范经营和服务;

(五)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非会员企业之间、以及会员企业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关系,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六)与政府合作,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等活动,提出建议,反映诉求,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七)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八)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本行业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本团体由湖南省内地板行业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地板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与地板行业相关的企业以及相关经济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民政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3   月 1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